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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对外籍人员最 大的影响莫过于一历年在中国停留超过183天会成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境内境外所得都要征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已进行了第一次交换金融信息,长期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有哪些信息已被交换到中国国家税务局?新税法会如何影响外籍人士和雇主?
您将收获
• 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IIT执法的最新趋势
• 高管及派遣借调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个税筹划重点及难点
• 12个生动案例,全面解析个税筹划方案
• 开放式讨论与现场热烈互动
适合对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派遣或借调的员工(本土与非本土); 人力资源总监及经理; 税务总监及经理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研讨、案例分析等
课程时间:1天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 新法规
1、新税法的主要改变,包括:
• 在中国一历年居住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士会成为中国税收居民。是否当年其境外所得也要交中国税?
• 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的纳税义务
• 个税计算的变化
• 引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如何影响外籍个人以往的实报实销补贴?
• 雇主预扣预缴与个人年度汇算清缴,要注意什么问题?
• 引入反避税条款对员工和雇主有何影响?
2、AEOI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如何影响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哪些境外金融机构账户数据会交换到国家税务总局?
3、以往外籍个人五年内离开中国一次超过30天或累计超过90天这种tax break方法,还有没有用?
第二部分 个案分析
案例1 – 长期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
Mr Mark 自2002年起被德国总部派来上海,成为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和子女一同来中国,并在上海买了房子。他准备在2020年退休并回德国居住,在离开前出售上海房子。
• Mr Mark在中国有没有「住所」?
• 他是否中国税收居民?
• 他收到德国银行关于AEOI (CRS)的税收居民审查表格,他应该如何回答?
• 他在德国的股票投资赚了钱,同时承继了家族的遗产,这些收入要否在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
• 他取得售房款如何才能合法汇出境外?
案例2 – 移民外国
黄女士原来是北京居民,2019年投资移民新加坡并放弃中国国籍,北京的房子更名到女儿名下,她和家人仍然长住中国。她以离岸控股公司持有中国及其他地方的投资。
• 黄女士在中国有没有「住所」?
• 她在中国境外的收入要否在中国申报?
• 离岸公司(例如英属维尔京公司)还能用吗?税局如何得知其境外公司的情况?
• 有合法筹划方法使黄女士境外收入不交中国税吗?
案例3 – 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美国人
林先生是美籍华人,自2000年起在中国工作并取得中国的永久居留证,他主要在深圳居住。林先生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 按美国税法,只要是美国公民就要境内境外所得交美国税。按中国税法,他在中国有住所,其境内境外所得要交中国税。那么,他取得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息和出售股票的收入,该如何交税?
案例4 –顾问
香港顾问陈女士为北京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为期五个月,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0万元。陈女士2019年在中国停留少于183天。
• 陈女士作为顾问,公司应如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 如果她是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计算有何区别?
• 按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可以如何申请陈女士免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5 – 教育机构和外籍老师
教育中心聘用了多名外籍老师。
• 哪些老师取得工资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如何申请?要提供什么资料?
• 培训中心可否适用老师的税收优惠?
案例6 – 关联公司代垫工资
新加坡总部派遣高管到中国子公司,工资部分由中国公司直接支付,部分由新加坡总部代垫。个人所得税按全部工资计算。总部现需向子公司收回代垫工资。
• 何谓「代垫工资」?为何已交个人所得税仍不能把代垫工资汇出境外?
• 只有派遣合同为何会产生问题?
• 要提供什么资料才能汇出代垫工资?
• 为何超过12个月的代垫款不能汇出?有哪些特殊处理个案可突破这12个月的要求?
案例7 - 谁该负担境外收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一家广州外资企业的英籍法定代表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领取工资,境外工资未有申报个人所得税而在美国交了税。广州地税局稽查时广州企业被要求补缴税款,企业垫付后要求他承担有关个税。该英籍人士与公司兴讼,分别与广州公司和广州地方税务局诉讼。
• 境外收入交了美国税又交中国税,这是否重复征税?为何交了美国税还要交中国税?
• 为何他在这两诉讼中分别败诉?
• 谁应负担税款?谁负担违规罚款?
• 管理层派员工来华工作前应考虑什么哪些因素?
案例8 - 外籍个人在中国少于183天但要缴纳中国个税
境外母公司向北京子公司收取技术服务费,外籍技术人员即使在中国境内逗留少于183天也需要缴纳中国税,最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700多万以及滞纳金500多万。在类似的另一个案,外国公司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有关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多万及滞纳金500多万。
• 为何这些外籍人士在中国逗留时间少于183天也需要征税?按什么法规?
• 如何数天数?
• 有哪些税务和聘用问题要关注?
• 如何减轻个税风险?
案例9 - 股票期权
ABC集团,一家香港的上市公司,现正考虑对其中国的员工(包括派遣员工和中国本地员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1. 如何划分境内境外计税收入?
2. 针对股票期权的税务规定有哪些?
3. 存在哪些税务筹划的思路?有哪些潜在问题?
4. 中国本土员工可以在中国以外的地区行使股票期权吗?有哪些外汇管制?在实践中有什么障碍?
案例10 - 董事费
马先生分别是北京公司和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他分别在两家公司取得董事费。他有美国国籍,在中国已长期居住十年。
1. 为何他要就香港上市公司支付其董事费分别缴纳香港税、中国税及美国税?
2. 如他在中国逗留少于5年,纳税情况会有改变吗?
案例11 – 律师
某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外籍合伙人在境外取得的分红,最终要在中国交800多万税。为什么境外股息也要交税?
案例12–补税
在年度审计中,ABC(中国)有限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表示,该公司没有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以下金额已在帐户计提:
1. 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2. 计提每天0.05%的滞纳金
3. 少缴的税款数额的500%的罚款
管理层决定到备补缴税款,但他们有以下问题:
• 如何减少补税的负担?
• 能否减少或免除滞纳金和罚款?
• 补税之前可否不计提滞纳金和罚款?
讲师介绍
张少云
• FCCA & FCCA, 必思培训有限公司创办人及董事
• 特许会计师公会(ACCA) 中国专家智库成员,香港职业训练局会计训练委员会研讨会工作小组委员,香港政府香港工业贸易署中小企业客户联络小组委员
• 澳门大学、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兼职讲师
• 在中国税务和商业咨询方面有二十多年的经验。自1996年加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税务部,八年内进升为合伙人,在毕马威中国工作了十五年后,选择从税务合伙人角色退休,投入企业培训、教育、慈善活动以及独立咨询工作
• 2004-2016年为华南区专家指导小组成员并于2009-2011年度任ACCA华南区专家指导小组主席,2012年至2016年为苗圃行动(香港的一家慈善团体)董事局副主席
时间: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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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费:3980 元/人 (费用包括会议资料/茶歇/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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